劳务派遣补偿金由原单位承担?关于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员工应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
分享到: 收藏推荐 我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派我到某学校工作,现劳务派遣合同即将到期,劳务派遣公司不予续签。请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我该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小曹律师在线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单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第五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当劳务派遣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2:劳务派遣员工应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分享到:
收藏推荐 我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派我到某学校工作,现劳务派遣合同即将到期,劳务派遣公司不予续签。请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我该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小曹律师在线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单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第五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当劳务派遣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3:关于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1、应该不能,法律规定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
2、你的情况就是三年。
3、没有遣散费一类的补偿。
主要诉求是第三次签合同时没有跟本人签无固定期合同,我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很难的。因为从2008年以后签订的算第一次。2007~2008年签的是第二份固定期合同--如果是2007年签的2008年到期,也不在计算范围内。2009~2010年是签的是第三份固定期合同,2011~2012年签的是第四份固定期合同.则是2次。
有银行的工资往来明细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充分证明我的劳动关系。
从2005年工作到现在一直拿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看看用工单位是否做到同工同酬?如果不是,可以要求单位改正。
合同没有到期.我现在正在跟单位协商,让他把我辞退--为什么?三思啊。
不放心的话,建议去社保中心咨询。
Q4:可以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如果有违法的行为的话是可以的。比如非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向用工单位去要《劳务派遣协议》看,上面一般会有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各种待遇的约定,虽然这个协议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签的,但是被派遣劳动者有知情权。
Q5:关于劳务派遣经济赔偿的问题
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如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