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的问题主要有()(面对劳务人员管理难,但合同工期要履行,你应怎样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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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员工管理有那些优势?
一、对于用工单位: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对于劳动者(派遣员工): 1、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可以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和保障职业安全,杜绝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综合保险的行为。如果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机构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可由劳务派遣机构代理,保费不间断连续缴费即“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劳务派遣机构继续为劳动者代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出)。 3、提供丰富就业信息资源 劳务派遣机构具有大量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可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 4、拓宽、加深毕业生就业新渠道 初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是求职难的主要原因,工作相对不稳定。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可以为今后找到理想的工作打下基础。 三、对于社会: 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政府相关政策的调配,劳务派遣可在保障并逐步完善社会劳动保障的基础上,一方面促进用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又能缓解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供求矛盾的现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从社会角度看,劳务派遣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由粗放型配置向集约型配置的转变。
Q2:灵活用工都可以解决企业的哪些管理难题
灵活用工可以使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合理的用工,节约成本花在研发上面!
1、节约管理成本。企业的管理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每年企业为管理成本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都是非常巨大。企业选择灵活用工平台后,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成本将会得到显著减少,人事管理琐事不再占用企业宝贵的发展时间,企业也可以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用到企业的核心业务发展上面。
2、节省人员的招募成本。企业人员招募也是一项比较头疼的事情,用工难,招不到满意的员工,薪资又连年上涨,导致企业招工成本也随之不断攀升。如果企业选择灵活用工平台,有用工需求可随时与灵活用工平台公司联系,企业只需进行员工接收即可,省钱高效又省力。
3、规避用工风险。在灵活用工平台,员工直接与灵活用工公司签订合同,并不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用工企业不必承担劳务风险,风险转移给了灵活用工公司,而用工单位可以减少承担的风险。
Q3:面对劳务人员管理难,但合同工期要履行,你应怎样管理呢?
1、了解劳务人员的要求哪些该解决的没解决,在能力范围内的尽快解决,能力之外又确实合理的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或取得承诺;
2、让上级领导知道劳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工期的影响
3、请劳务人员献计献策,如何提高效率
4、找工头谈话,告诉他关键时刻要支持你,支持公司,否则完不成任务,大家都不好交代,公司已发狠,关键时刻不卖力和敲诈没有两样,要长期合作,眼光要看远一点
我对你的问题看得不是很明白 你是想裁人 但又有劳务用工合同限制是吗
Q4: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
如果你签的是提成协议,那就是按这个协议去办了,没什么劳不劳动关系的问题
应该办理保险,并且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回收滞纳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件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Q5:关于如下用工或者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从理论上讲,聘用临时工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