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债分为几类,分别是什么)

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债分为几类,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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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债分为几类,分别是什么

债根据不同的依据所分的类也不同,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

2、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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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务纠纷这个怎么处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丢失货品是否应当赔偿与签订劳动合同与否各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员工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大小,按照责任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三、丢失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二倍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

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

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Q3:哪六种债务不用还

以下六种债务不用还:

一、被迫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是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这笔借贷就属于无效借贷,不用进行偿还,这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于利率15.4%的贷款,属于高利贷,不用偿还,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套路贷是不用进行偿还的,套路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如果是属于砍头息的贷款,那么在还款时只需要还实际借到的本金和利息,因为砍头息是实际借到的钱比要借的钱少;

五、被冒用信息的借款不用进行偿还,因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

六、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的贷款也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债的种类有几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海贼王》的手稿;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电水壶因为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Q4:什么是劳务之债,什么是财务之债

一、什么是劳务之债

(一)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劳务之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其债的给付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

(二)劳务之债根据其标的之不同,可以分为方式性劳务之债和结果性劳务之债。

方式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医生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但并不要求治愈患者。

结果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将旅客运送至特定地点,否则不能认为适当履行债务。在现实中,多数劳务之债属于结果性劳务之债。此一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决定债务人何时完成履行。

二、什么是财务之债

财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为标的的债。财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将特定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如买卖、赠与),或将特定的物的占有转移于债权人(如使用租赁、借用)。

三、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之的区别和意义

(一)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之的区别

1、前者涉及到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后者仅涉及财物使用收益权的转移,财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2、前者转移的财物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后者转移的财物只能是现货。

意义编辑

(二)区分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以上就是什么是劳务之债,什么是财务之债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Q5:建筑劳务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而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而成立的。建筑劳务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建筑企业实行分包工作,并且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

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是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

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是为建筑公司实行分包,并且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一个单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而成立的,其工程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

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工程。只是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服务的。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来做成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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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

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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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筑劳务公司也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种,只不过他们的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和细化一点,以建筑工程类派遣业务为主的。

建筑劳务公司就是将工人派遣给房地产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派遣劳务费给建筑劳务公司。

另外,这种公司一般都是比较大的地产开发商自己的人注册的。这样也会避免一些用工风险。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政策。

提供建筑方面的劳务输出,联系劳动市场等等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49.1 资质标准

4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

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