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务外包人员被开除(关于在国企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

国企劳务外包人员被开除(关于在国企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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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国企的分支机构做临时工,签的劳务外包合同,跟劳务派遣有区别吗?

比劳务派遣还低,劳务派遣好歹在劳动法相关法规上实际用人单位对你还有点责任,工伤什么的还能扯一扯,外包你就是完完全全的外人,正式工亲儿子,劳务派遣是养大的继子,外包你就是请来的做饭阿姨

Q2:劳务外包什么意思

现在企业招人基本是直接找劳务公司要工人,这些工人的工资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放,而是劳务公司发放薪水给他们,企业只要跟劳务公司对接就可以了。

这个就叫劳务外包。

外包用工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其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用工单位,雇佣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包用工中三方主体间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雇佣者都是承包人,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标准的劳动关系无异。发包人不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直接管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适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用工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4)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发包单位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Q3:请问国企的劳务派遣值得去吗?

这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要不然也不会被称之为是劳务派遣制了。其主要的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我们的所谓正式员工是跟自己本工作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比如说你是一家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那么你直接会跟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被称之为是正式员工,其实现在更多的称之为是合同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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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劳务派遣制劳务派遣制,并不是跟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并且你的五险一金的交纳,包括你工资的发放,都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给你发放工资的。所以这一点上是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当然劳务派遣员工和我们正式员工,其实在一些综合收入上还是有一定的偏差的,基本上都是正式员工的综合收入,还是要大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工资上可能体现不出来,因为每个人所从事的岗位所从事的工程可能完全相同,那么所享受到的基本工资包括绩效工资,也许是同一个标准,因为它执行的都是同一薪酬体系,所以说工资待遇上可能看不出任何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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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出现偏差的地方是在于一些福利待遇,比如说节假日福利包括一些奖金福利,还包括一些年终奖的福利,那么这些方面劳务派遣制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多多少少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要么有些单位不给劳务派遣制员工发放,要么有些单位象征性地,给劳务派遣制员工发放,总之而言,基本上劳务派遣制员工可能比起正式员工,从这方面的收入来讲还是要低了很多。

Q4:你好,请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国企(外包劳务公司)上班,在2011年3月4日签的3年合同,

第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第二,你需要有证据证明单位辞退你。

第三、移交少的东西,单位目前有证据证明少了,你没有证据证明在你接收时候就少了。

没有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请参见劳动合同法,对您会有帮助。

Q5:关于在国企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其实已经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劳动者来说其实不必过于担心:第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这一法律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全面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雇主责任。 第二,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该承担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一些雇主责任。例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第三,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