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需要代发公司申报个税吗?劳务派遣的员工的工资,能否由用工单位代发,而不是由派遣公司发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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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问题:1、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解释的最后一句:“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具体含义?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否包含之内? 2、新的会计准则第七章第三节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对职工薪酬的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项”最后一段话:“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只要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之解释与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句含义是否一致? 答复:在劳务派遣中,你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含义不一致。你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按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Q2: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
不是的,劳务费发给临时工可以按照现金的方式支付,然后做账时通过建工代发人工的方式,建工是指"在建工程"里归集费用。也可直接把劳务费做入施工费用中。
劳务费是指在劳动以劳务形式输出所得的费用,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像一般的保姆是劳务关系,一般的公司职员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受劳动法调节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正规一点的临时工都应在用工前双方签署临时用工协议,工资的发放也是由财务统一做一份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进行核发。不过像你所说的整改工程之类的不足一个月的临时工很少有按照规定去做的,所以工资发放方面也是简单到直接给钱就OK了。
Q3:劳务派遣的员工的工资,能否由用工单位代发,而不是由派遣公司发放呢?
不可以,除非转为了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只要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就说明并不是工作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是由于工作单位由于工作情况需要招聘更多的员工,通过派遣公司聘用员工的一种方式。劳务派遣员工都是临时工,并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是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而已。所以工资的发放等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进行协议,与用工单位是没有关系的。
如果在合约期满之后,用工单位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与劳务派遣员工续约,如果是续约了,那么员工也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续约。
只有转变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才可以享受用工单位的待遇等,工资也会是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双方约定,哪一方发放都可以。
Q4:关于代发工资机构的劳务费问题?
你们是不是劳务派遣的一种变形或。
还是代理业务的一种变形呀?
对于你说的这种劳务费是否合法,
我认为与合不合法无关,法无禁令,就是允许,所以合法性是不存在疑问的。
至于收多少,你们可以协商。
Q5: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务派遣的账务处理有关问题
如果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从劳务公司派遣到检察院做司法辅助人员,这是一种编制外用工的性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或者“合同工”,一般是不会给予转正的。
检察院属于国家的公检法系列公务员,目前,国家和各省市都执行的是公务员“凡进必考”的政策,因此,如果要进入到检察院的正式公务员编制,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正式公务员编制。
必须依法按会计准则处理账务
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进成本吗?
有两种方法核算劳务公司代付工资。
1)差额法:按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与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差额计入收入,并计算营业税,这样,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就不能计入成本了。
2)全额法: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按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计算营业税。
上述两种方法,第一种不但工资是代付的,社保也由委托方支付(含单位缴纳);第二种方法,社保由劳务公司缴纳。
所以,你们应使用第二种方法,即收到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和单位缴纳社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具体的分录:
1、收到委托人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3、计提企业缴纳社保部分
借:劳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4、完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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