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劳务合同区别(劳动工和劳务工是如何解释的他们居体区别)

劳动和劳务合同区别(劳动工和劳务工是如何解释的他们居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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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区别么?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之处就是劳动关系是产生实际负出体力或脑力的一种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工人和老板之间存在的一些书面协调或口头协商的一种体现.这是我个人理解

有区别。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调整,前者比后者更有保障。

Q2:劳动和劳务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并不受任何资质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可以是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并且双方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务关系则受《民法典》的调整。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需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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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那个才有法律效率啊?

两个都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通常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签订的阶段性合同。劳动合同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就不一定了。

Q4:劳动工和劳务工是如何解释的他们居体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临时工是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是否交社保金?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5: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应当说是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员工是否是单位的成员,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如果是则是劳动关系,反之则是劳务关系,你所说的看门,当然符合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了,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方面解释的比较到位,祝你此事顺利!!

是劳动关系。

1、我们认为,你方和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11年4月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你方和上海公司应于2011年4月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合同到期但必须解除合同此时劳动关系才能结束。

2、然而你方在上海公司外派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务派遣,这是公司内部决定外派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并和外包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包协议。而问题恰恰是因签订这两份协议所引起,为此,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由该条不难看出b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约定作为用工单位应尽的全部义务,而你方和上海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毋庸置疑,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不是主体的变更,作为上海公司也无权将你的劳动合同进行主体变换,不难想象双方就一方的工作隶属关系约定为第三方。及便这样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作为第三方的b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确认,也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根本都没有发生,据你所说也就是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而无论该协议的内容如何都无法取代劳动合同。况且作为上海公司对你方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也延续到2010年10月份。

3、综合以上分析,你方和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你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索要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