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的区别(什么是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的区别(什么是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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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同工跟劳务工有什么区别

第一,用工关系的区别。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员工的管理教育、工资发放、社保关系等均属于劳务公司。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均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工作性质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主要是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的性质,将本单位业务中的一块业务,整体划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人员集中承担。如很多制造业公司的包装、装卸等业务,清洁业务、物管业务等。总体上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合同工。本单位招聘的员工,一般都叫合同工,他们有的从事管理工作,有的从事技术工作,有的从事技术性的岗位操作工作。 第三,使用上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工作都是限制性的、单一的工作,其劳务人员的提拔、使用归劳务公司管理,用人单位只和劳务公司发生关系,不和个人签订任何业务关系,也不会随意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合同工。由于属于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对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单位也有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是签订劳动合同等。

Q2: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区分方式。

最好称个人,不要称个体,让人误解为个体户.

个人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可能有几种

1、有编制的,属于人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所受到的伤害,单位要承担责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2、无编制的,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则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还有一种一般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你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赔偿。

Q3:劳动者可否与同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不可以,就是与另一家单位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都不行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人单位与雇佣者就存在劳务关系。

Q4:单位和个人签劳动合同和签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签订,履行,如果将来出了问题,争议,也是参照看劳动合同法进行解决的,有一些必须条款。涉及员工切身利益。而劳务合同是经济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不能套用劳动合同法,有时候,由于不具备签订劳务合同,或不符合要求,企业违规签订,造成争议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会认定为劳动合同,

公司与普通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违反了劳动法规。

这样的后果会很严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务合同只适合用人单位与下列人员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

1. 退休人员;

2.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除此之外,均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目前有很多单位为了回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各项社保和补偿义务,会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替代劳动合同。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只看合同名称,而应以实际用工形式为判断标准!如果被认定劳务关系,则得不到保护!

劳动关系有劳动合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同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用工是直接用工,劳资双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是主要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属于间接方式用工,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根据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实际由用工单位管理使用,属于辅助补充性用工

无故辞退时,都属于违法解除,由用人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间是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比较简单,你提供劳动,公司提供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涉及到五险一金,更倾向与保护劳动者,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法定工作年龄内,16-60周岁之间,如果超过60周岁,就只能是劳务关系了,低于26周岁,算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Q5:什么是劳务用工?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追问: 不让公司给缴纳养老保险就会转成 劳务用工 关系吗? 回答: 劳务用工提供的是劳动成果,而 劳动合同 用人提供的是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