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既有工资又有劳务费可以(我的工资这样扣税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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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收员工的劳务费是否合法?
题意不明白!但公司肯定不能收员工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更不用说收员工的劳务费收入了。 当然,如果这家公司是提供劳务的公司,并且有约定员工因公司派出提供劳务所得属于公司收入,那么员工就应该向公司交回劳务收入。
Q2:公司责令员工离职有补偿吗?
公司责令员工离职,其赔偿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的哟。
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公司需支付员工两个月的工资。。
公司责令员工离职,属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3:我的工资这样扣税合理么?
这样扣税基本合理的
首先因为你目前还不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目前的三方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在给你报税的时候不能按照公司员工来报税。
目前劳务所得按照20%来扣税,减免基数为800元,按照你上面所说的,你的工资2800,减去800基数。两千元按照20%缴纳所得税,共扣税400元。
等你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以后才能成为该单位的正式员工。到时候就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来扣税,到时候800元的提成也不用当做劳务费来计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扣除,说明你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全部收入都视同劳务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错了!
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公式是: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你适用的公式是:[(收入-保险费)-2000]×10%-25
即:(2800-2000)×10%-25=55元
单位应扣你55元的个人所得税。
你好,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居民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当月薪金所得,均得按规定交纳个税。
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在扣除5险1金后超过3500元的薪金收入,就得如实申报个税。
如果你们矿存在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向企业所属地税局举报,由他们来稽核企业的个税纳税情况。
Q4:公司员工可以既有工资又有劳务费吗
公司员工在一个单位可以既有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可以同时有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因为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金额,而劳务报酬是提供相关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金额。
Q5:员工既有工资也有劳务报酬需要交社保吗?
员工既有工资也有劳务报酬,还是需要交社保的。因为社保是有交五险一金。退休的时候可以领工资,看病的时候也可以报销。所以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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