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外来务工人员零星用工劳务市场?建筑中,各劳务班组的管理制度,需要分别的,例如,钢筋工、混凝土、模板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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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中,各劳务班组的管理制度,需要分别的,例如,钢筋工、混凝土、模板工的管理制度
钢筋工—工作期间准时上下班,遵纪守法!严把质量关!
混凝土—工作期间准时上下班,遵纪守法!严把质量关!
模板工—工作期间准时上下班,遵纪守法!严把质量关!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2:劳动力市场由劳动者和什么构成
劳资双方共同组成劳动关系当事人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
Q3: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劳动力市场,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开办劳动力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信实用、公正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昆明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审批、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工商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物价、税务、民政、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九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人事劳动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第十条 申办者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我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有固定的不少于20平方米的服务场所,并须配备与之相应的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五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六)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七)跨县(市)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的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劳务市场第十三条 开办劳务市场,须符合我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在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依法开办。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依法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独立开办或者合伙开办劳务市场。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劳务市场,须向认识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并办理《劳务市场许可证》,人事劳动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劳务市场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第十五条 申办者凭《劳务市场许可证》,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劳务市场的,除办理《劳务市场许可证》、《市场登记证》外,还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十七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面申请;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三)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有若干经营者(职业介绍机构)入场,实行集中管理、公开服务;
(五)有一定数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章程;
(七)跨县(市)异地开办劳务市场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Q4:建筑劳物企业管理制度
《最新建筑企业劳务管理培训与纠纷处理及劳动权益保护实施手册》 第一篇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与现阶段劳物市场状况 第一章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与就业问题 第二章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三章我国建筑笋务分包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四章构建新型建筑劳务市场机制 第五章完善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发展 第六章建筑劳务用工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第七章涉外劳务的立法现状与改进策略 第八章法制视野下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 http://www.igoshu.com/list.asp?ProdId=26250 这个网址有详细的,,你去看一下.应该是你要的东西
Q5: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合同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促进合同法律制度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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