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五项制度,三本台账”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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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就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是单位的事情,以在仲裁阶段证实你到岗,直到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这样做主要是避免用人单位以你旷工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实际工资所得享受另外一倍工资,劳动局的这种答复明显与法律不符。如果单位未向你出示任何书面通知让你离开公司,建议你依旧按时到岗上班,并自己做好到岗上班的证据保全,你就一直保持这样的状态。如果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你就有了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依据,如果单位未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出具在你维持上述状态一个月后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劳动局这么做不对,是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计算。如果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就准备好证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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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准备相关的证据,那么还可以提供该磁卡,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下班记录。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其他员工证言(当然这样做会影响其他员工以后的工作)。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而证明你在该公司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公司的工资单,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者工资卡收款明细(这个到银行可以打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如果上下班刷卡。如果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他要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赔偿金的规定详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金以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你不用去劳动部门反映了,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
确实有这个说法“双倍工资是按本地最低保障的钱给”,因为你没有劳动合同,这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有没有工资条?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当然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劳动局的说法,不要贸然下结论,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查询。
建议向上一级劳动机关投诉。未签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双倍,而不是最低工资。如果企业不提供解除证明的话,你可以继续上班,并且要求企业支付这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中一倍在每月已经发给你了,你要求另一倍就行)
Q2: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部门规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分包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参考自法律咨询平台法律快车石家庄律师www.lawtime.cn/s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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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务用工“五项制度,三本台账”具体内容是什么?
“五项制度”指的是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和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三本台账”指的是施工现场职工名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
扩展资料:
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
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方式
劳务用工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用工单位应详尽提供劳务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额度及用工方与劳务人员签定的副合同,由代理方和劳务工签定正式劳务主合同,但主合同随副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失效而失效。
2.因贵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增减人员,该公司随时给办理减员或增员手续,以满足贵单位的用工需求。
3.用工单位按月向代理方以支票形式交存用工人员工资、保险费、劳务代理服务费。
4.代理方按月准时向用工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人员工资并纳工伤险。工伤险缴费费率按市规定确定。
三方关系
1.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定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2.贵单位与劳务人员可签定《上岗协议》。主要明确工作任务、数量、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要求,以利于贵单位对劳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
3.该公司与贵单位签定《劳务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明确双方在合作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维护劳务人员合法利益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薪酬保险
1.劳务人员的薪酬,参照市场价格和贵单位的工资标准,由该公司与贵单位双方商定。
2.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缴费,有关待遇的办理以及代缴代扣等事务,由该公司具体办理和负责承办过程中一些事宜的处理。
3.劳务人员的薪酬和贵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贵单位按《劳务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的约定,按时拨付给该公司,以确保劳务人员薪酬及时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按时缴纳。
管理
贵单位主要负责劳务人员岗前教育和劳动过程中工作任务的安排和组织、管理以及工作业绩考核。该公司主要负责劳务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事务办理。
1.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签定、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手续的办理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2.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待遇的办理。
Q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单位公章可以提前批量盖好,等劳动者入职后确定好需要填写的条款内容,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都签字盖章后开始,单方签字盖章还不算生效。
老板无照算用人单位?
不违法,存在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需要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
Q5:劳动法实施细则
这要看用工单位是不是完全按照劳动法去实施。如有违规现象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http://wenwen.sogou.com/z/q722235989.htm 这里可以看下由于字数太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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