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跟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雇佣关系跟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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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有区别的,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而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度服务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4、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Q2: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是用工当日就签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一个月内必须完成签订手续,是法律规定完成手续的最长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要承担某些法定责任。如果在用工时双方签订了劳务或雇佣协议那么就可以明确双方关系,但什么协议都没有,从用工之日起只能认定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是有劳动关系,指具体用工之日就建立了。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所以不论签未签合同劳动关系都已存在。

Q3: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这当然属于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按照你的描述 你父亲与此店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如果此种雇佣劳动关系持续一年 未签订书面合同 推定双方已成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你们有权向其主张支付医药费 必要的时候可以诉诸法律。

关键要看你受哪个单位的管理约束,比如奖惩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再结合具体案件判定

合伙包工上面是否有施工企业?有的话,可以走工伤认定;没有的话,走雇佣关系。

Q4: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提供劳务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要理清劳动方与用工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当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导致对这两种关系,易产生混淆。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关系主体是否确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二、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其他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

五、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正确区分当事人双方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在正确区分二者的前提下,法院才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裁判。

Q5: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员工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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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