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中介服务合同(我想去韩国劳务是3年合同、可他告诉在国内签证只能签一年要到韩国再续签2年,是怎样的么?谢谢)

出国劳务中介服务合同(我想去韩国劳务是3年合同、可他告诉在国内签证只能签一年要到韩国再续签2年,是怎样的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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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你好,签合同,签了3年多一点,2014年10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6个月,这样合法不?多谢!

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的期限内的,在使用期离职得不到补偿,只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才给经济赔偿。

一个月之后你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签合同,若不签

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Q2:在新加坡劳务打工可以做多少年

出国前,您自己需要负担并不再退还的费用有: 一、体检费:体检可以由您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二、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外派劳务培训证合格证》费),培训费由您直接支付给培训中心,也可以交给经营公司。培训由经营公司组织在经国家批准的、有培训资格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期至少48个课时。 三、护照、签证费:按规定支付; 四、机场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支付; 五、打预防针:按防疫部门实际收取支付; 六、您与派遣公司所签合同的公证费,按收据金额支付。 在与经营公司和雇主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答:您和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做《外派劳务合同》,您和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叫做《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您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即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负担以下费用: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有的国家如日本,牙病不在医疗保险之内)和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雇主向当地政府交纳的保证金等。重点国家的出国和回国机票的支付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重点国家协调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国家按照合同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您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出国手续都包括那些? 如何办理? 答:出国手续包括国内手续和国外手续。国内手续主要包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培训证等,去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打预防针,以免得传染病。有的国家须在批准入境前先办理个人资料公证。这些手续一般由经营公司统一办理。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等等。 国外手续包括入境许可、工作准证等,由外国雇主负责。办好上述手续,您就可以出国工作了。因经营公司或外方雇主原因不能派您出去,经营公司要退还您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如属您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国手续费不予退还。 在国外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履约期满后您必须回国。如果您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您必须回国。回国后您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您的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看你的工作准证时间还剩下多久了。新加坡工作准证一般是2年有效期,2年之后原雇主要帮你更新,或者换公司的话就再重新申请。准证时期,你可以一直待在新加坡。

Q3:劳动合同培训费 我与一家外企签定了2年合同,现在工作9个月了,想辞职,关于该不该赔培训费和赔多少的问题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培训,用人单位能提供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并且有发票的话,劳动者提前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中含有人员管理,培训计划职工培训费用等。按照劳动合同法,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个人承担培训费是违法的

我也在外企工作,我进去就签定了3年的合同也和你一样 我在那做了10个月,出来的时候公司也更 我要什么啊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起诉!!这算什么培训,就是公司出的坑人主意。

又不是很专业的培训。

工作要做到不认真、迟到、早退、旷工、失职、渎职、酗酒、抽烟,让公司把你辞了。

劳动合同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未作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但是,一般的上岗职业培训不包括在内。在劳动纠纷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通常作广义理解。

个人认为,如果单位承担费用,学习驾驶、到国外培训均可视为培训。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们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还不错,比大量存在的血汗工厂强许多。是否辞职建议慎重考虑。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刚毕业吧?

这很简单,这样正规的企业,很难得,一旦你辞职了,就会后悔。

你要知道,在国内,肯传授给你技能的企业可谓是凤毛麟角,你要珍惜。

年轻人难免浮躁,难免吃不了苦,坚持2年,在签合同的时候你的工资就翻倍了。

工作5年你就是工程师了。一月不下一万。

坚持吧!

如果一定要辞职,所有公司对你的培训费,都需要陪公司,并且还有罚款。

这不是多少钱的事情。建议你坚持。很难得。问问你的家长就知道了。

Q4:公司派我出国培训了三个月,之前有协议,规定培训后为公司再服务三年,现在我在这个服务期中想放弃工作再

既然没签培训服务协议,那就不受这个条款的制约了,不需要再为公司服务3年。而且现在也没有再签合同,那就是按之前签的合同来,原合同到期的话,你就可以离开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Q5:我想去韩国劳务是3年合同、可他告诉在国内签证只能签一年要到韩国再续签2年,是怎样的么?谢谢

你这个问题问的不明不白的. 你到底是你自己要出国啊, 还是要办劳务输出的公司啊.

前面是针对你自己出国的 后面是办公司的要求.

“去哪里办”:可以去中介办理,最简单。花钱肯定少不了,但是自己不费什么事。最重要的是成功率很高。但是一定要找合法有信誉的中介公司。

“哪些手续”:你自己需要做的就是办好护照,剩下的中介都会帮你办妥,问你要什么,你就提供什么。一般需要提供:护照照片,最终学历公证,工作经验证明,出生证明,无犯罪证明,资金担保。

“需要多长时间”:如果你的材料都没问题,一般4-6个月左右。

我想去欧美一些国家,或者澳大利亚,但是英语水平还不怎么行。有很大影响吗?(能去吗?)

能去。语言不通,生活上能应付,但是工作上会有影响。。这些国家很在意员工的合作,你们语言不通,合作很困难。但是还是看你做什么工作了。

而且如果发生什么事了,自己也无法为自己解释辩护或者说明,很痛苦很不方便。

去那里打手势不行吗?呵呵!

呵呵。。。行啊。。但是总归麻烦很多啊。。但是不要担心,如果你性格外向又肯学,能交到当地朋友,语言能慢慢得到改善。因为毕竟有语言环境了。

劳务期满了还要回国吗?有不有直接生活在那边的情况,怎么半?

劳务期满需要回国。或者你能续签。其实能不能待在那里,就看你的签证。你的签证到期你就得走。如果你能和公司签到新的合同,更新你的工作签证,你就能继续待在那里。

如果想长期生活,可以申请移民或者申请长期居住,成为该国公民就可以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能找个当地人结婚,你就可以转为该国的身份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