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情况说明(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请问各位大虾:我司(在广州)第一次去劳动局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劳务派遣情况说明(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请问各位大虾:我司(在广州)第一次去劳动局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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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请问各位大虾:我司(在广州)第一次去劳动局办理劳务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要提交一下资料进行劳动备案: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理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广州市户口的劳动者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者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3、小一寸彩照一张

  4、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流动人员除了上述资料还需提供

  1、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用户口本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国家规定的东西,一般可以简化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社保增减员表、小一寸彩照1张。

是的,劳务派遣公司是要照前审批的,需要上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批后,工商部门才会给起营业执照

Q2:施工合同备案无劳务分包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可以说本工程没有进行劳务分包,全部由我公司施工队伍施工。但是有的地方是强制要求总包单位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一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毕竟劳务企业比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强好多,二是更好的发展当地的劳务企业。国家并没有文件一定要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本人就是从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希望采纳。

可以说本工程没有进行劳务分包,全部由我公司施工队伍施工。但是有的地方是强制要求总包单位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一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毕竟劳务企业比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强好多,二是更好的发展当地的劳务企业。国家并没有文件一定要工程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合同同样需要备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网上备案表:

Q3: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情况怎么写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提供工作人员的情况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工作人员的情况及简历、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等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应满足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及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Q4: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情况说明怎么写

用人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

号 码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 话

写 当前职工总数 女职工

人数 未成年工人数 外来员工人数

已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未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已办理合同备案人数

是否已签订

集体合同 建立工资协商机制情况

本年度新招职工人数 其 中

已签合同

人数

合同已备案人数

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人数

建筑

施工

企业

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当前使用农民工人数

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单位

自查

自纠

情况

说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2.委托事项;3.委托事项办理方式和程序;4.双方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其他约定。

Q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应该怎样写?

交社保,工薪金,医保

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工单位、派遣岗位、工作内容等均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特殊劳动关系 因为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但却并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具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归于特殊劳动关系。在上海地区,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方面由《劳动合同法》加以调整,其中,“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工伤待遇。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