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请问试用期有没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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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算矿工呢?
1、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2、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果你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你,本律师认为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
正常提前一个月辞职。一个到期无论公司同不同意都可以离职了。
工资应结清。
有问题找劳动局。
广东胡律师: 你们公司的制度并非不合法,只是制度制订的过程没有严格按相关法律来,只能说不合理,你可以以下条例与用人单位理论。 1、关于请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请病假,在规定内也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请假: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事假、病假的工资,应该按当月的出勤率(或缺勤率)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旷工:《劳动法》第3章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企业有权除名。
挖矿啊
淘宝的群
不用理她直接走人
旷工被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由于旷工解约快速经济、代价小,这已经成了诸多单位乐于采用的解雇理由,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相应的也多起来。
企业对员工旷工的处罚也是不尽相同的。有的企业会采用警告方式,有的企业会采用罚款方式,较为严重的方式就是开除员工。9月4日,思考鱼发起了“员工旷工,你们怎么处罚?”的主题打卡,从网友的讨论中统计,约90%的企业对于初次旷工的员工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对于旷工情节严重的员工直接开除。其次,有些公司会采用批评教育、扣绩效分、员工书面检讨或者进行降薪、降级的处罚。
怎样才算是旷工?
企业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目前有一些HR并不真正清楚员工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旷工。旷工员工是不请假而缺勤,事实上就是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不同的企业对于旷工的规定不相同,常见的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天,或在一年中累计旷工十天,立即解雇”“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每年旷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计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
对旷工的劳动者进行处罚是每一家企业必有的规章制度,只是处罚的方式不同。网友“风十三”的公司是这样处罚的,“员工无故旷工的必须写检讨书,并要接受批评教育,同时处以适当经济处罚;旷工当天无工资,同时每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即HR普遍认为的旷工1天扣3天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按自动离职处理,即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先采用检讨罚款,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大多数公司的一种处罚方法。
对旷工的员工进行惩罚是必要的,但是企业为惩罚而惩罚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网友“八零后HR联盟”表示他们很注重将旷工处罚与员工的绩效分和年终考评分相挂钩,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认为HR讲究的是绩效,是为了让员工不做毫无意义的旷工行为,而决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为扣钱而惩罚。
判断员工旷工三个要件不可缺少
不能说员工在劳动时间未给企业提供劳动就算是旷工,要判断员工是否算旷工要看员工未提供劳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的要件。思考鱼在今日打卡中分享的课件便是《旷工的三种构成要件》,课件中对于符合旷工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个要件:未按规定提供劳动
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没有考勤记录并不等同于“未按规定劳动”。工作的地点一般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但有些员工经常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或者公司有几个办公地点,或者员工经公司同意可以在家办公,也或者有些员工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自行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个要件:无正当理由
劳动者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的的正当理由有生病、事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工会活动、参加职业培训、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单位违法调整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法院通知出庭、不可抗力等。
第三个要件:未经主管批准
主管批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批准员工一段时间不需要提供劳动或者上班,比如病假、事假、调休等;还有一种是批准员工可以变通上班地点和工作方式,比如在家办公,网络办公,电话联络办公等。主管批准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临时的口头形式,比如口头同意,或者电话同意;另一种是书面批复同意或者电子邮件回复同意。主管批准从时间上来看,有事前批准,也有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或者事后确认的。
Q2:员工年休受法律保护吗
年休假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颁布的关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休年假是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Q3: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样上班没有休合理吗?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来设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那么是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最长的工作期限,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参照《劳动法》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女职工休产假,不影响休年休假。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Q4:请问试用期有没有年假
试用期没有年假。
国家年假规定中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而我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所以试用期一般不会超过一年,所以没有年假。
带薪年假是工作满一年有5天,试用期内可以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就很难说。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企业服务满一年才享受的。如果你们的企业待遇好的话,也许会同意你休年假。
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满一年有五天年休假。国家的意思是,不论是在同一个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公司,只有够年限,就可以休。但是现在的企业的操作方式是,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才给年休假。你现在是试用期期间,如果一来,工作还得没有上手呢,就开始休假,你是想在这个公司干呢,还是不想干了。
年假一般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所享受的假期。试用期最长的才三个半月,所以你肯定没有年假休,但是其他的法定节假日是可以休的
虽然法律规定,试用期也算在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之中,但是,在当下,恐怕难了。要看单位怎么安排了。
Q5:请问临时工有带薪年假吗?
只要上班满一年以上的员工都享受带薪年假.其它法定节假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只可能向老板争取自已的权利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是有的;是一种事实上劳动法律关系。按正常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
有
有那是领导或亲属,一线工人有。。。。一双小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