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算公司员工吗?劳动者找人代签公司员工手册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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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员工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最新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2:
劳务工派遣一般是:劳务派遣公司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跟劳务工的接受单位(富士康)签订用工协议,协议中需要规定员工的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一些内容,而劳务工跟接受单位之间是不需要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
但是,劳务工在工作期间是要遵守接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涉及到的有关员工权利与义务的款项。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务工接受单位为了更好的约束员工或者避免今后可能会发生的劳资纠纷,则也会跟劳务工签订合同。
Q3:劳动者找人代签公司员工手册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是本人签的都不具备法律条件,哪怕你承认代签也一样。一定要本人签
应该不是吧。
Q4:
劳务派遣人员注意事项主要是:1、在派遣时企业不得向劳务派遣工收取任何费用;2、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是同地区同酬和同工同酬;3、用工企业不得将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劳务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4、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外,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直接解除用工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Q5:劳动用工手册问题
那就属于违法用工。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签署劳动合同,缴纳三险一金,不这么做的话就算违法,打官司就会输。
可以签署其他性质的信息咨询合同,那就不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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