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从业人员吗?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单位职工吗?

劳务派遣是从业人员吗?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单位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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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算银行从业人员吗?

您好,我是参加过从业资格考试,因为有银行认证,向您属于劳务派遣,不跟银行签约,不属于银行人员,正常只能参加非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如果将来您身份转化,认证证书会一样有效的,现在是电子证书,都可以去查询,如果有时间还是考一下我认为好一些,供您参考,祝您成功。

建意先考出来。毕竟已在银行工作了。我是今年应聘了宁波邮储银行(目前结果还同出来),我在去年就把 从业先考出来了。我想在一定程度上,他能起到作用的。而且从业的有效期为二年,也许你两年里,你身份就变了。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

如果想取得证书需要银行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您是否符合资格还是咨询所在银行的人力资源部门吧。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理论上是不算做是公务员的,银行的话,一般是单独的招考,面试,应聘的,公务员的话,都是统一招考的。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Q2: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单位职工吗

首先声明我律师哦我看过些相关资料同工同酬:同单位同职位同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与单位劳动关系、原单位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同所薪酬同应该属于正常同单位薪酬也样吧

Q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Q4:

 劳务派遣工: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一是社会保险待遇。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Q5: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员工,从业人数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扩展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