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劳务派遣公司(项目组解散,公司要赔偿员工多少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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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项目组解散,公司要赔偿员工多少个月工资?
公司以项目组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未书面提前30天通知的,多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给予一个半月或者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工作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当按年确定后,剩余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如剩余期间在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包括正好是六个月的情形),将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种是不合理的,不能无故将员工裁掉,我在搜律网上找来相关的劳动法规,劳动法.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不满一年但超过6个月(含6个月)按一年计算给付经济补偿,您可以享受一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说,你现在是工作了8个月,那么可以按一年的标准来赔偿。您与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过了试用期,企业裁员的话应提前30天告知您离职事宜(正规的应是30天以书面形式发出告知书)。如企业未提前30天告知您的话,应付给您待通知金的补偿,即一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加起来就是2个月的。
你这种情况不管是否,违法都是2个月补偿。
1、正常是补偿一个月,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合计2个月
2、违法辞退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2=2个月,这种情况,你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8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2:有谁知道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输电运检分公司怎么样
送变电就是送电,变电,运检,大件运输,建筑安装等等。运检主要就是输电线路运行检修,巡线什么的。如果是正式工的话当然好啦,不是正式工的话比送变电其他非正式工也好点,至少不是常年在外地跑不能顾家。
甘肃送变电公司参建的皖电东送淮南至上海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示范工程11月份将全面进入施工阶段。 <p> 淮南(皖南)—上海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是继我国首条1000千伏晋东南—南阳—荆门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线路投运后,兴建的第二条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该线路被列为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和施工难度为世界之最,对构建“三纵三横”特高压骨干网架、对“皖电东送”战略实施、对促进我国东部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p> <p> 甘肃送变电公司此次中标参建的该工程第5标段线路全长28.786公里,主要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平原地区,通过地区以平地、河网泥沼为主。他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的“集团化运作抓工程推进、集约化协调抓工程组织、精益化管理创精品工程、标准化建设构技术体系”的总体思路,精心实施工程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运用全新的管理理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排除万难,争创一流,为特高压示范工程建设做出积极贡献。</p> <p> </p> <p>来源: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dianli114.com%2fnews%2f13627574.html" target="_blank">http://www.dianli114.com/news/13627574.html</a></p>
Q3:包工头如何追讨劳务费?
李律师:谢谢你的支持。
虽然发本帖的直接目的是向各位同仁求助,
但在此我也想抛砖引玉,让大家各抒己见。
我很想听有些什么截然不同的观点,
如果是你代理这个案子,你又会怎么设计代理思路,
让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让法官支持你的观点:
谢谢你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在本案中,廖某是否属于“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第一,廖某作为一个私人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不具备《建筑法》要求的建筑资质,他不是合法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那廖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该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以及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的垫付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案中即使廖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案情是廖某只垫付了5000元,其他参与工程劳务的人都是乡里乡亲的,现在并没有问他讨要,那么他是否只享有5000元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介绍:某小区的51号楼由a公司承建(三级资质),a公司与b公司(三级资质)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方某以“现场代表”的名义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字。方某以个人名义与廖某签订《51号楼外墙砖分包协议》,将51号楼的外墙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给廖承揽。廖找了同乡17个人一起把该劳务工作完成。工程验收后,方某未向廖某支付劳务费而引发纠纷。廖某向法院起诉,但因诉状的形式瑕疵不得不撤诉,后聘请律师为其准备重新起诉。从a公司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律师发现:
a公司为证明已向b公司付款完毕,提供了《a公司挂帐付款单》若干份。但我们发现a公司每次结算工程劳务费都是直接通知方某去领,方某去不了时,都是方某之妻或者其他人代领。
廖某作为工人兼包工头,他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全部劳务费将遇到以下困难:
1、北京等地已经明文规定包工头不能代民工领取工资或者劳务费,虽然我们这里没有这项地方性禁止规定,但法官认为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追讨劳务费,即本案中,要求18个劳动者分别起诉。以追讨工资或者劳务费的方式,廖某只能起诉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处廖某外,大部分的民工都外出打工去了,要其参与诉讼很难。
2、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有的法官认为,如果以追讨工资为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因没有先行仲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以廖某和方某签订的承揽协议起诉,这肯定是个无效合同,由于a和b 有合同,所以a很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方某无偿付能力,b公司除了一块三级资质的无形资产而外,基本上也无财产,a公司在建委有保证金,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如果能判a承担连带责任,廖某及其他工人就能拿回钱。
我现在设计的代理思路是:
以廖某为原告,方某、b公司、a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我们认为方某是挂靠的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有效的合同,但实际上是a公司与方某这个自然人直接履行,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与方某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廖某可以主张方某是表见代理,虽然实质上方某与廖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廖某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仍应支付实际劳务费用。因此,应判方某承担责任,b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4:公司将手里的工程劳务分包给一个工程队,而工程都在外地,有没有办法避免工程队在外地出了事故与公司无关
安全责任。没有免责问题。
如果施工出现事故。《安全生产法》责任肯定要追究你发包到位的。
如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的审验,对发包情况的安全隐患进行介绍与管理。对现场的监督检查。等等情况。
总之,不可能发包后,什么都不管,然后还不找你责任的情况。就算你2个协议和合同中免责。法律也会追究你们责任。
依你描述,公司应该是指总承包单位。依次,公司可以,也应该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工程队。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以后,用工就归劳务公司管理,工资的支付、保险的缴纳、人员的管理等都是劳务分包公司的责任,当然也包括了工伤事故的处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5:电力工程公司抽25%的劳务费后进行劳务分包合法吗?
肯定是违法的,可以向电力监管办公室举报;
另外才抽25?,其它地区至少三成;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