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拿到税务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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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问题: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2.15C是个差异调整数,“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扣税额”,用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当期销售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有时候可能前期增值税申报完了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发现有错误,调整后影响了这个数,前期增值税又不能调整,就会延到本期调整,这样15C前期和本期就会出现差额,这样就会使得23和22不一致,通过15C调整,而正常情况下23=22,因为15C是0;
3.是的
4.单证不齐就是没有收齐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核销单(现在不用核销单了,但是也必须是已经做了收汇核销完),单证不齐的记录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单证齐全就是已经取得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而且已经做了收汇核销,免抵退税只管单证收齐标志打了BH的
5.是的,就是比如你10月15日申报的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表是在11月(1-15)日的申报期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是会计记账的出口,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 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出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是正常情况。
Q2:放弃退税财税112号文件吗
不是。最新的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Q3:广州出口免税申报手续办理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参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Q4: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
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增加免税范围:
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十、已废止的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
(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Q5:拿到税务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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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出口的货物应该在9月份的账上就处理清楚,不要跟其他月份扯在一起。
但是要在11月报10月的时候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做反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