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网站?劳动派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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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

你还没毕业连劳务派遣合同都不能签。

只有你拿到毕业证了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你要和派遣公司签合同。

Q2:在中冶做劳务派遣,也没有签合同,做了七个月以没活干为由被用人单位辞退,请问这样该怎么办?

你好。。

这个是没有办法的哦,只有让劳务公司另外给你派工。

因为你没有和任何一个单位签合同,而且又是劳务派遣过去。。

所以你不属于这个公司员工,所以遣退只能是用人单位不用这个劳务公司派遣的人而已。你只能找劳务公司给你另外派遣

人才派遣确实属于弱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我建议您,不要计较了,让这件事过去吧。

派遣公司应该会尽快给您安排份工作。

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个应该不难,如工作证,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以下权利:用人单位从你入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两个月工资

人才派遣确实属于弱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我建议您,不要计较了,让这件事过去吧。

派遣公司应该会尽快给您安排份工作。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3:有国内劳务派遣的成功案例吗

案例:被告人林林(化名)。 被告人周辉(化名)。2001年底,被告人林林擅自私刻“镇江市京口境外劳务有限公司句容咨询处”印章一枚,以该咨询处名义在句容招收了8名赴马来西亚的劳务人员。由于不具备输出劳务资质,且马国未向中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对此两被告人供述在案发后才明知),林林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周辉,请求其帮助办理旅游护照等相关事宜。周辉表示同意并通过镇江市东方旅游公司某业务员,在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后(被告人周辉所在的公司也收取了每人两百元的手续费),从该旅游公司开取了出国旅游交费的发票,并用该发票顺利办理了旅游护照,再由广州远洋国际旅游公司梁某为劳务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和购买出境机票,最后被告人林林以旅游的名义将这8名劳务人员送至马国,到达后由该国的李某负责具体安置。在这批劳务输出人员中,被告人林林共收取劳务人员费用16.38万元。其中支付广州梁某签证和订购机票费2.4万元,交李某15.4万元,自己垫付劳务人员欠款1.4万元。 期间,被告人周辉作为镇江市智源国际科技与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源公司)的总经理,为拓展该公司业务,经智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1月8日注册成立智源公司句容办事处,正式聘请被告人林林任该办事处主任。2002年1月,由被告人林林在句容直接以智源公司句容办事处的名义,招收赴马国劳务人员6名。同样,由于智源公司也不具备劳务输出的资质,被告人周辉、林林采用与上一次相同的方法,对该批6名劳务人员一直送至马来西亚。后在马来西亚被告人林林得知,对于第一批向马国输送的8名劳务人员,马方李某未按合同全部落实好工作,部分落实的工作待遇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并且未能办理到合法打工所必须的工作准证,但被告人林林仍让这8名劳务人员说在马国生活、工作很好并拍摄成影像带回国进行宣传。2002年3月,被告人林林、周辉又以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以智源公司句容办事处的名义输送赴马国劳务人员4名。被告人林林、周辉从输出的这两批劳务人员中,收取劳务费用计2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林交广州梁某办理旅游签证购买机票3万元,交李某16万多元,自己得款1.7万元,智源公司未能获利。2002年4月—6月,被告人周辉以“智源公司”的名义在丹阳招收赴马国劳务人员人员9名,共收取劳务人员费用242600元,公司留取部分手续费外(约13400元),余款通过公司财务全部交汇广州林某、梁某帐户上,用于办理签证、订购机票以及转汇给马国李某。在同一期间,被告人周辉还委托青岛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招收赴马来西亚劳务人员10人,并由智源公司先垫付资金23万余元给林林将这10名劳务人员送至马来西亚。 被告人林林、周辉先后五次将37名劳务人员输至马国打工以后,由于马方李某不能办理到赴马国打工必须具备的工作准证,且发现聘用合同的马国公司根本不存在,当地的实际打工收入亦与合同约定的报酬相差甚远,感觉上当受骗。此时李某却避而不见,无法联系,被告人林林又无法妥善解决此事和控制事态的发展,劳务人员遂静坐我国驻马使馆,申请领事保护。我国驻马使馆先后多次向国家外交部紧急电传反映此事。案发后,被告人周辉三次赴马国将劳务人员全部召回,并退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37.8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辉赃款12.2万元人民币。[审判]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审判过程中产生了下列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林、周辉明知智源公司不具备涉外劳务输出的资质,仍以丰厚的待遇作诱饵,招收赴马国打工的劳务人员,利用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将劳务人员输送出国。其客观上具有隐瞒非法劳务输出真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劳务人员钱财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林、周辉的行为不构成普通诈骗罪,但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他们在向马来西亚输送劳务人员的过程中,均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这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这一客体。本案中智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构成单位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主要应认定为智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对于被告人林林第一次非法输出8名劳务人员的行为,有观点主张,可以视为智源公司的单位行为;

Q4:劳动派遣纠纷

解答如下:

第一、你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存在与派遣单位和你之间,你应该向派遣单位提出离职,而不是向用工单位,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你没有辞职就找了新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单位辞退你的法定理由,告你也没有其他影响,就是辞退你不用支付补偿金。

第三、住房公积金属于你应得的,单位不得扣押,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提取。

1、你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并非和用工方。因此,解除合同应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故你与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2、如你所述,现在你已经和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构成了重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向你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3、住房公积金属于你个人财产,你有权取出,劳务派遣单位无权干涉

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3. 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了解派遣协议的内容;实行同工同酬。

4. 一般情况,有劳动纠纷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少,经济实力不是很强,通常可向用工单位主张;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主张。

Q5:进了街道办工作,签订的却是一个什么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也不知道这样好不好,求有经验的朋友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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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虽然在街道工作,但不属于街道的人,即不在编制内。街道是你的用工单位,派遣公司是你的用人单位,你由派遣公司派到街道工作,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劳资方面的事项,与街道属于劳务关系。这也没什么不好,有工作,有社保就行了。

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是不能免除利害关系的。

lz携带相关合同、证据(如工资条、工作卡什么的),去劳动部门,将所有与你签过合同的公司及你们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该缴纳的社保也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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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谁签合同并不重要,关键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己的薪资、福利待遇有保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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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地位低,随时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