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劳务派遣公司有几家(开劳务派遣公司赚钱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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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开劳务派遣公司赚钱吗,为什么?
我是做劳务派遣,工业外包这一块的。至于很多人说的,其实这个起点太高,创业做这个就是天方夜谭,签企业,你要给企业交保证金,一般的小厂,一两百万。大的厂子,上千万很正常。还有其他的一些东西,人脉关系圈这个就不必说,必须有。而且工资还让你垫付,这个不是闹着玩的,随随便便几百万很正常,还有税,真以为这里边的钱好挣的?其实都是套路,没资本都不用想这个。如果想挣这里边的钱,还是从底层做起,至于如何做,怎么做,这个没人会教你的。
Q2:你觉得劳务派遣公司还能存活多久?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说实话没人能给你一个准确的回答。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毕竟它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复杂根源。
因此,在谈题主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弄清劳务派遣公司产生的根源。
我国劳务派遣公司产生的背景。
【1】、我国很多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2】、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3】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劳务派遣工。
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成为一种新趋势。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
【4】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 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
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
总结:劳务派遣公司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客观需求,它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主选择。简单的说,劳务派遣公司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
而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深水区,意味着我们的改革还将进一步深入与发展,甚至还将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进行改革。
例如我们政府正在推行的政府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的改革以及转企,都将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也将进一步巩固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地位。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仅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而且还会变得越来越活跃广泛,生命力也还会非常旺盛!
不过客观的说,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目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才导致很多的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存在着诸多的不满和反对。
想让普通的劳动者能够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并改变他们对劳务派遣的观念与思想。真正还得靠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并切实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接纳劳务派遣。
当然这些都只有靠顶层设计者的最终决心……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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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动合同 派遣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58、60条的规定,派遣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派遣单位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第一个法定合同。其内容除法定的必备条款之外,还应载明劳动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三)派遣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订立的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例如:将派遣协议中与劳动者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摘录出来,形成一份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交给劳动者一份。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不违法,新劳动合同法,对这种用工方式也加肯定和限制,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对劳动者还是有好处的,
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是违法的
这样做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有很多要求的,而且待遇不能减少的。 遇到以上问题,你可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Q4: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你们以前签的合同补偿啊,不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这样很多福利就没有了,工资也没有保障,公司这是在降你们工资,变相降薪,都是金融危机惹的祸,最好还是去劳动保障所去问问吧,他们给的意见有效点
Q5:潍坊最具实力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哪家?
潍坊兴才派遣公司也不错,我有个同事他们公司跟兴才合作着,服务专业、高效,而且他们的客户大部分是大企业,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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