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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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需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2:劳务派遣赔偿
详细叙述你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你未将具体情况反映出来,无法分析和解答,提供以下条文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你首先必须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按规定协议中有岗位、工资、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
2、用工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即违约退回到派遣单位,甚至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应该赔偿的所有费用应当按“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方承担。
3、“劳务派遣协议”违约及责任追究,你不用管,你只须关注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也应该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就用工单位违法辞退为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五个月的社保按规定是不能补发的,只能要求单位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建全你的社保关系。
6、劳动仲裁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作为应负连带责任的第二被申请人参与仲裁,也必须执行裁决书裁定的意见。Q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赔偿责
旧劳动法上未明确规定。。。派遣员工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我们日常操作起来就是事先约定责任全由用工单位承担。但真闹上法庭这三角关系就复杂了。。。
对于新劳动法,一般劳务派遣单位都会与用工单位事先达成一致
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两者会达成这样的协议)
当然若是上述两者本身未有一份明确责任的合同,那么派遣单位在法律上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Q4: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失,谁赔偿
1、按劳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派遣劳者首先必须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内容按规定协议岗位、工资、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 2、用工单位故辞退属于违约行由造即违约退派遣单位甚至造劳合同终止应该赔偿所费用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违约承担 3、劳务派遣协议违约及责任追究用管须关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合同合同应该约定劳合同期限用工单位违约辞退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要求支付关补偿费用 4、按劳合同规定于违解除劳合同行依据劳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者支付赔偿金 5、劳仲裁解决问题途径仲裁申请申请应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作应负连带责任第二申请参与仲裁必须执行裁决书裁定意见 6、仲裁申请律依据充仲裁程序合应付给经济补偿金定能拿应该由用单位支付
Q5: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约定违约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既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交涉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办理。 补发的加班费工资,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发给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收并转发给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是无理由被辞退,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应是劳务派遣公司。 法律依据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