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关於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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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10%比例限制
劳务派遣劳动比例不得超过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在实施规定之前,用人单位使用的派遣工数量超过其总就业人数10%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计划,从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在本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未将派遣劳动者数量减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用人单位不得新派劳动者。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雇佣人数超过10%的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劳动部门有权根据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如果罚款后一个月内仍未纠正,被派遣劳动者在非临京灵财税平台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超比例使用的,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处罚之日起至一个月的第二天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具体处罚标准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5000-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用2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可用人数为300人,超额使用1700人,劳动部门可处以最高170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Q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非全日制用工只需购买工伤险一种哦,如果发生工伤,与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待遇相同。对于工伤待遇是不可以约定的;由于无需购买其他保险,故在工资中无需体现。
1、兼职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关于“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实施活动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主要工作职责是:_________安装及甲方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主要工作方式:根据甲方的时间安排,在乙方无合理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几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并对由以下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留追诉权利
(一)在任何时候不得影响甲方的声誉,不得利用甲方公司名义进行与甲方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活动;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得与甲方同类型的其他公司进行业务性质相类似的活动;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护好设备安全,防止设备损伤。
四、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给乙方提供以下的报酬
(一)项目提成: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其他福利:提供出差住宿补贴,提供相关业务的通讯费用报销,提供工作餐补贴;
(三)提成在项目完成统一核算后的当月发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双方合作良好,可以续签本协议。
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每周星期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元。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Q3:北京电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总员工的60%以上。怎么不解决呢?有关国家部门干什么用的不知道。
国有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务风险,居然公司绝大部分员工为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与供电公司职工及集体工待遇福利差距太大,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简直不可思议啊!太黑暗了。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
Q4:关於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派遣公司,但是事实用工却在用人单位,所以对派遣人员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的标准参照用人单位对在编员工的考核标准。
Q5:我现在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像国家有规定劳务派遣制的员工不可以超过员工总数的10%,所以15年的时
1、女性三期是不能辞退的
2、就算考核不合格,也只能说明不能胜任岗位,要退回也要给你补偿金
3、退回派遣公司后,如果派遣公司没有给你安排工作, 还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支付月工资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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