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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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
1、如果单位的正式员工有双倍,派遣工一般也应该有的。这点上单位一般不会区别对待。当然,派遣工因为工资本就比正式员工低,所以即便双倍,还是会比他们低。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性的、可替代性的岗位上,所以合同期限相对都较短。如果单位跟你签长约,显然违背了规定中对派遣工的定性。所以对派遣工来说签一年以内的合同很正常。这与压 榨与否无关 3、同工同酬这个概念在08年就提出来并明确写在了劳动合同法里。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执行起来依旧很难。首先法 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写明如何实施,只是简单地一笔带过。其次我上面说了,劳动合同法已经将派遣工定性为临时性、可替代的岗位,那么单位经常会以临时工与派遣工不同工为由不予同酬,顶多是派遣工内部之间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这事儿我觉得短时间内不用有什么期盼。 最后多说一句,你已经做了两年了,该找一份有正式身份的工作了。派遣对于劳动者来说百害而无一利。相信你干了这么久也体会过了其中的苦涩。干多了派遣对你没好处,两年足矣。
Q2: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劳务派遣定义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劳务公司。
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的制度:
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开始起草2年半的《劳务派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终难产,不得已之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办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会大一点”。
正在制定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属于人社部部颁办法,相当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实施细则,用来规范目前劳务派遣中的模糊地带,在无其他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劳务派遣人员
Q3:劳务派遣的官方解释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Q4: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呢?
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外派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劳务费,派遣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事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常见于我国的国企、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如常见的协警、银行的大堂经理等都属于劳务派遣岗位。
如上图所示,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发放薪酬、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并且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费,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管理、指挥劳动者;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向派遣单位领取薪酬。
劳务派遣的优势
劳务派遣作为企业用工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相比正式工,有着很大的优势,具体如下。
1.灵活用工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随时退回派遣工。根据劳动法的定义,劳务派遣智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为主营业务提供非主营业务的岗位、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由此可知劳务派遣的岗位是短期的,当用人单位不再需要该岗位时,可以随时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用承担任何赔偿,因为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合同。
同时,灵活用工还提现在合同期限上。按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或满足其他条件后,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就不一样了,无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2.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降低劳动成本。从企业准备招一个员工开始,即产生了招聘成本,员工入职之后,除工资外,还有管理成本、社保、福利等一系列成本,而劳务派遣就不一样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需要把要求提供给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只需要支出一笔劳务费,其他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做。
3.降低用工风险
关于用工风险先分享一个小故事:
小A在2016年6月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将小A外派到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小A的工资、奖金等所有费用皆由派遣公司发放。在2019年6月,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的关于小A的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将小A退回派遣公司。2019年7月,派遣单位与小A解除合同,理由为劳动合同到期。合同解除了,但是小A的赔偿金并没有拿到,小A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由派遣单位向小A支付赔偿金,原因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服务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因劳动关系解除而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
由以上故事可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只需要专心搞好生产经营即可,与派遣工之间不会产生纠纷。
劳务派遣的劣势
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劳务派遣也不例外,劣势更多的是针对劳动者,而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劣势可以忽略不计。
1.同工不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虽然劳动法规定要“同工同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来都是同工不同酬。首先同工就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更何谈后面的同酬?因为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在派遣单位而非用人单位,无法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如补充医疗保险、节日福利等,而且在实际中,不仅福利,大多数的派遣工工资也要低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
2.无归属感
“业内存兄弟,公司一家人”,这个一家人指的是正式工,可不包括派遣工。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就是“二等员工”,除各种福利与你无缘外,正式员工也很少拿派遣工当兄弟的,在正式工眼里,你就是个干活的,遇到脏活累活,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你。
3.无发展空间
第三个劣势就是无发展空间。派遣工做的都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非创造性的简单重复劳动。这对于派遣工的职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工作经验没有价值。同时派遣工如果想转为正式工也是非常非常困难的。
总结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形式,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弊端,但是这是一个买方市场,劳动者作为卖方出卖劳动力,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作为买方购买劳动力,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会一直存在。
Q5:劳务派遣的通俗解释?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将一项或者几项人力资源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作为一项工程“承包”给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而使企业专注于战略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减低成本。(单位用工但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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