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签署的用人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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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个人能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吗,以个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是存在于个人和单位之间的,需要有单位的主体存在。如果没有单位的主体存在,个人与个人签订的合同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是建立雇#佣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原本只是一件简单的拖欠工资案件,当我问到员工,单位有没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时,员工说有签订,然后掏出一张协议,甲方是个人,乙方也是个人。原来该单位每家营业部与下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只是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与员工签订的,而不是以营业部或公司的名义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将单位和老板个人混淆不清。以为单位就是老板,老板就是单位。误认为只要老板与员工签订了合同,视同单位也已经签订了合同,就不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了。其实这种认识是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方只能够是单位,单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一方只够是用人单位,不可能出现劳动合同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 故该案件,即便是该营业部的负责人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仍认为单位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视为单位与员工对工资支付方面的约定。
个人雇佣关系是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关系,可以签一份劳务合同或雇佣协议。劳务合同或雇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属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Q2: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签署的用人合同,合法吗?
那份和同无效,先与与公司论理讨还薪水,若不行再让劳动局出面解决。
不用
Q3: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后,个人再与其他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起作用的还是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个人在与其他分包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前面的合同的基础上
答: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后,个人再与其他人签订劳务合同绝对是合法的。
法律没有禁止,但前提是不能影响之前的工作。
在您和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根据国家规定,还有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一些条款。 履约保证金是您一定要按《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押金。履约保证金由您直接交给派您出国的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将给您一张收据。在您履行完劳务合同回国后,经营公司凭您提交的收据将履约保证金的本息(按您在外劳务期间活期存款利息计)如数返还给您。如您没按合同履行完义务,您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和您所在单位为您出国劳务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同)的20%。 如果您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 如果您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具体交费多少,您要根据合同认真计算。 请注意,交纳各种费用一定要索取收据,并保存好,作为今后索要退费的依据。
Q4:企业年年和我签定劳务合同合法吗
如果是签一年的,在签过两次之后就不用签了,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你好!
劳动合同也没要求企业一次跟你签订个10年8年的呀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5:关于" 先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 ___是否合法???
一、试用期一个月应该算是很短的了,有些重要的高级的岗位试用期三个月半年的都有的了,试用期就签劳动合同我倒感觉不正常的;
二、至于你提到被录用后的员工提出签订劳合,想必也是试用一个月之后的事了,那又未尝不可啊!
三、就我在众多民营企业做行政人事方面的六年工作经验来看,《劳动合同》的现实意义不强,我们说通俗一些,如果用工企业对你不满意或看不惯了,用怎么样的手段都会把你搞滚蛋的,私企不是吃国家饭的,你可以混就可以混下去没什么人太计效你,而你如果就职民营企业,你拿的是老板发的薪水,人家会放纵你吗?再说就职期间也保不准你个人会有事要求离职的,有了合同的束缚你反而不自在,你啊!还年青,不大懂得其中的关系的。
四、我总结一番吧:现在政府大力支持搞活民间私营企业,从政策与经济及人力上都有,面对时下的就业形式你应该懂得珍惜,如果你的专业性特别强你可以牛B跟企业谈任何条件,人家也可尽可能满足你,然而对于你这些职场新人,我可以不客气的与你告诉你,缺了你一个人真的太无所谓了,不要与用人单位计效太多可以吗?时下你要做得是专心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前题是要有与企业谈条件的资格。好了与你说了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点启发,再说一遍《劳动合同》没什么现实意义,做得好了,不签也无所谓的。
从理论上讲是不合法的。但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做法。就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的半个月或者是一个月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应该是得到政府的默许的。你可以要求企业在用工开始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这种做法跟利益冲突基本上是很少发生的。因为在用工之前都有口头协议(视公司是否正规)。
一般而言是不合法的,正常来说进公司开始工作的当日就要签合同,其中有一个月的试用期的~如果已工作一个月后才签署那试用期的部份如何解说呢? 对员工来说利益受损的
不合法
不违法,在一个月内签订都属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都合法
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只要不超过1个月都是合法的、
不违反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被录用的员工完全可以向企业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开始正式工作的要求,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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