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民法典规定(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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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侵权责任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到损害,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遭到损害,为什么不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法律规定;
第二,雇佣关系是长期的经常性的,雇主和雇员不平等关系,雇主应该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个人劳务算是承揽吧临时性偶然性,而且接受劳务的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个人劳务就是自带工具搞生产了;
Q2:搜宪法劳动法是怎么规定雇用和承揽的
(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劳务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务关系。(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劳务关系。我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大额区别在于关系主题的不同,另外可以从用人单位有无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进行区分。)
在通俗观点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活动的约定。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主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2)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一种从属的劳动。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2)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承揽人工作时其行为本身不受定作人意志的支配与管理,无须服从定作人的监,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目标指向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2、劳务从属不同。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例如雇主一般都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不限定工作时间。
3、报酬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4、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甄别方法:首先,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劳动对象的不同,首先将合同分为涉及动产的合同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这对于初步判断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承揽合同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基本特征。所以,一般说来,如果劳动对象是动产,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为承揽合同,如果劳动对象是不动产,则应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1、对于动产,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则应当视为承揽合同;如果只是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则应当视为雇佣合同。
2、对于不动产,由于其不可转移性,无论是承揽人还是雇员在对不动产进行加工、改造、修缮等劳动时,必须在该不动产上进行,故需要作进一步判断:
①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其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以目标指向为区分线,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视为承揽合同;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视为雇佣合同。
此外,还要兼顾其他的甄别方式,如在劳务的从属性方面,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理论上好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个复杂的难题,看了法意上的有关案例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工作的性质、具体工作内容。即是否在雇主的指导下、监管下安排工作,是否有选择如何具体工作以及什么时间工作的自由。
第二,工资发放方式。是否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工资发放周期。
雇佣与承揽与宪法劳动法没有任何关系。
雇佣必须签合同的,你的人必须由雇佣方管理和给工资待遇的。
承揽只是把干 的活,交给你,由你负责管理和用工,干活,开工资给待遇的。
雇佣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都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应该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中有规定。
Q3: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前面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反之,雇主不承担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没有施工资质,所以你会与姓李的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4: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有哪几个
按我个人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对立,所以在所有的雇佣关系中,只要不是劳动关系的,剩下的都属于劳务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又是相对的关系。
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含个体户等)相对稳定、长期的工作关系;劳务关系则是临时性、一次性的那样工作关系,此外还有通过中介介绍成立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的报酬是通过中介到手的。
以上理解如有不妥,或者不完善的,请谅解,并希望高手们指正!
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
因此,你的问题不误。
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就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有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两单位可做共同被申请人。
要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就只有一种劳务派遣关系了。其他 的应当由民法调整。
Q5:雇佣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 4: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