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仲裁?如何确定职工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仲裁?如何确定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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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样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缺少的只是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外在形式要件,但具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你已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是否用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关系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与劳动法规,不能按劳动法规规定,向用工单位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Q2: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仲裁 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Q3:劳务关系应怎么认定

1、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Q4:如何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签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订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每月就得支付你双倍的工资。你的考勤表和公司的业务记录可以证明你在单位工作,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理所当然它就应该提供你领取现金工资的证明,相反如果你在单位工作了,单位不提供这些证明,就可以说单位未依法支付你劳动报酬。所以你的诉求可以得到保障。

Q5:如何确定职工劳动关系

请对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自己确认吧。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